专业号

(一)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的组织指导。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关于绿化造林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全县造林绿化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并监督执行。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以植树种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导林场(苗圃)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
  (三)负责全县荒漠化、沙化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和法规。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负责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
  (四)负责全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工作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全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的有关管理办法和措施。组织实施全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的项目审查、检查监督、工程监理工作。
  (五)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的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组织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监督管理木材市场和木材检查站工作。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承担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县林业改革,维护农民和其他经营者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和政策。组织指导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和其他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工作,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七)负责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乐安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划及其相关的标准规定。依法指导全县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以及乐安湿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经营利用。指导、管理乐安湿地自然保护区工作。
  (八)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承担全县森林防火建设发展规划和宣传教育、技术培训等工作。组织、协调县森林公安局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九)负责指导、协调全县的林业经济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管理监督县级林业资金,管理县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全县林业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核报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负责并指导林区安全、林业信访和维稳工作,承担全县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十一)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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